EMC电磁兼容指令2014/30/EU介绍
电磁兼容性(EMC)指令的要求目Ψ 的是为了确保电子电气设备:
正常运行,不被其他设备释◤放出的电磁干扰所影响;并且不会产生可能干扰其他设备更安全运行的电磁能量。
与↓其他欧盟指令相同,EMC指令制定了电子电气设备电磁兼容性相关的广泛要求∞(“基本要求”),并且基于已发布的标准,提供详细技术规范。欧盟委员会定期公布标准目录,这些目录可被作为判断☉产品是否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一种评估基础,同时,委员会还会定期更新目录,及时纳入更新◇适用标准。
2014年3月29日,欧盟委员会发表了↓多项重铸CE标志的指令,以配合欧盟〖委员会的新立法框架(NLF)。在新立法框架下,经营者可为每件产品提供单个合规声明(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),同时,对各种产品的标签要求及可追溯∩性要求是一样的。
更新的EMC指令⌒ 的编号为2014/30/EU ,它于2014年4月18日生效。旧有的EMC指令2004/108/EC于2016年4月20日废除。
新指令涵盖的产品包括新型投☆放于欧盟市场的产■品,以及以不同形式供应的产品,包括远程销售类产品。但它并不适用于只①能单独用于研究及开发设施等用途的特制评估≡套件。
分销商须于本指令(2014/30/EU)完全取代旧有指令(2004/108/EC)前,作出合理过渡性安排,将订※单产品(即已提※供到分销链上的库存设备)投放于市场。
新指令清晰地陈述各种经营者,即生产商、授权代表、分销商、进口商【及其有关产品之各自代表,在供】应和销售链上的义务和责任。
新指令制订了合格评」定机构 (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ies) 通告的详细规定。当中◥详细指出受通告机构的所有要▆求和义务。还详细指出公告机构 (Notified Bodies) 的所有要求、义务、申请、变更、运作、上诉和相互♀协调。
新指令中特别提到,对于某些方ω面的基本要求,制造商可以选择通过内部生产控制方法(附件二),以减少申请︻合格评定程序。而对□ 于其他方面的基本要求,可基于内∮部生产控制方法(附件三),根据欧盟型式检验程序进行型式合格评定。
新指令亦于技术文文件中,加入新要求:
- 设计概念和制∴造图像,以及组件方案、子组件、原理等;
- 必要的描述和¤说明,以理解那些图像和方案,以及理解该设『备操作
制造商应』加贴CE标志于每一件个体设备上,以满足∑ 本指令的合适要求。而制造商亦应为设备模型,制定书面▓欧盟合规声明。当设备已投放市场▼,该声明应▽与技术文档保存一起。直至10年后,再可透过国标级机构进行处置。
自己形式的不符合状况也列明〖在新指令中。新指令指出㊣,任何会员国应要求相关经济营运㊣者纠正不符合状况,或有关会员国应采取】一切适当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已于市场上提供的设备,或确保其设备于市场中被召回或◢撤走。
各成员国应制定相关处罚规则,该规则适合被采用于违反国度法律规定的经营者。各成员∩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,以确保处罚规则得到执行。这些处罚规则可能包括因严重◤违反而作出的刑事处罚。